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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融局首发商业保理监管办法: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4月25日,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在其官网公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该文件由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这也是商业保理行业划归各级地方金融局监管之后的首份地方性商业保理监管文件。

商业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

《试行办法》明确,在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时,主出资人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内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需在企业注册前全部实缴到位;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也同样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在工商登记完成的6个月内实缴到位。另外,商业保理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变更、持股比例超过5%股东变更需进行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指出,为防范风险,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即杠杆不得超过10倍,且办公地点必须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禁止异地办公。同时,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公司的名称中也需要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试行办法》还强调,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在正常付款期内,如处于贸易纠纷期间的、保证金类的、债务人不明确的或无基础法律关系等情况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能受让。

在日常管理方面,《试行办法》中透露的监管思路,与近期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动作有相似之处。

一方面,商业保理公司要定期登陆“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务经营信息等各项数据,并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另一方面,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局还要对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要求受检公司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并作出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轨迹整理,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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