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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在今年4月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类金融行业的监管权从商务部转移到银保监会之后,银保监会已于日前开始密集对上述行业进行摸底调研、开会研讨。在摸底调研的基础上,新监管文件正在酝酿,类金融行业将迎来强化监管的新监管时代。

据悉,目前业内企业都在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填报提交材料。与此同时,有些地方还被要求核实行业数据,总结情况并形成监管报告,并附上正常经营企业的“白名单”。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发函地方加强监督管理,即时妥善处置风险隐患,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组织企业登录全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

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新的监管文件也将酝酿。据悉,银保监会已经召开研讨会议,研究对上述类金融行业的新的监管办法。“业内普遍预期,新的监管办法将会强化监管力度,目前业内在按照要求填报材料的同时,也已经在自发组织风险排查。”一位业内人士透露。

此前,融资租赁行业按照内资、外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区分,适用不同的监管模式,内外资融资租赁属于工商企业范畴,金融租赁则属于非银金融机构,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进行监管。保理业也分为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银行保理由原银监会监管,商业保理由商务部监管。

今年4月,商务部印发通知,明确自4月20日起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此,上述三个类金融行业的监管权正式转移,多头管理结束,向着统一监管大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

“将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业务划归银保监会监管,是统一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具体举措。”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总体上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是基于商品流转的金融业务,目前实际上不少企业从事的主要是信贷业务,因此将其监管职责划归到金融部门,有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和漏洞,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对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是有利的。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刘开利对《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过最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粗放型发展的弊端越发明显,此前累积的风险频频爆发,行业整体在业务模式、盈利能力、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由“追求规模和速度”向“追求质量和专业”的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业内共识。如今,将融资租赁等行业纳入金融监管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上述三类行业将何去何从,是否会采取“一刀切”的管理办法还是仍然采取分类管理,内资租赁试点是否还会延续等一系列问题待解。

业内约两万家企业在高度关注政策走向的同时,也在纷纷思考如何在监管变化的背景下积极调整,找到自己的生存机会。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今年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指出,合规经营是大势所趋。新的监管政策势必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大幅提高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门槛。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注册商业保理企业数量累计已达10780家。

“在监管环境趋严背景下,新的监管机制如何顺应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规律,二者之间可否实现顺利衔接和高效磨合非常关键。”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制度标准,对保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业务操作规范、杠杆率、高管任职资格等作出明确要求。

董希淼表示,未来这三个行业将面临更加规范、严格的监管,短期内机构准入、业务发展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长期看行业发展将更加健康稳健。

在他看来,下一步,日常的监管可能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进而构建类似网络借贷的“双头监管”模式。他同时建议,三个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监管规则,回归本源,规范经营,稳健发展,防控风险,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具效率、更加丰富的服务。

在刘开利看来,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商业企业,对不同机构类型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同时,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金融牌照,以便企业根据自身特点作出战略选择。此外,建议加强业务监管的针对性。还要妥善处理空壳公司问题。同时,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融资租赁源于制造业的发展,服务于制造业的发展,促进实体产业发展才是融资租赁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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